根据《消防设施通用规范》
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公共建筑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。那《建筑防排烟系统技术标准》3.4.2表3.4.2-3这条的意义何在?或者用于什么情况下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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共 3 回答
潘天坤 25-07-10
这个主要适用于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公共建筑,当采用独立前室且其仅有一个门与走道或房间相通时,可仅在楼梯间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
50至100米的指标可以用在住宅建筑上(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)
条件很明确: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公共建筑,当采用独立前室且其仅有一个门与走道或房间相通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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牛丫头消防课堂 25-07-10
第一,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公共建筑楼梯间及其前室必须设置机械加压送风。
第二,你说的表中,超过50米未设置加压送风的情况,应用于住宅建筑。
徐峰看景 25-07-10
不冲突,比如50~100m的住宅可以适用。
3.1.3 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公共建筑、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,其防烟楼梯间、独立前室、共用前室、合用前室(除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外)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自然通风系统;当不能设置自然通风系统时,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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